猥亵罪不分男女,强奸罪分男女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扩大了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有专家近日据此提出,也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并提出了三种修改模式。
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但是,被强奸的男性受害者怎么办?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样规定就排除了女性单独构成强奸罪和保护男性被害人性权利的可能。
美国直到2012年1月才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德国到1998年才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受害者。而韩国是在2013年6月将男性列为强奸的可能对象,台湾的“妨害性自主罪”也将男性作为强奸受害者保护。
强奸罪为何刻意“回避”男性?
如果追根溯源,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只以女性为犯罪对象,表面上是对于女性权利的特殊照顾,实质上却是男性主义观念的扭曲折射,反应的是传统男尊女卑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的影响。强奸罪对女性的保护,实际上是强调对女性贞操的关注,对女性守身如玉行为的期望和推崇,把女性受辱后自尽视为保全贞洁而予以旌扬。相反,传统的伦理和文化中都没有对男子贞操保护的要求,这种只针对女性的传统的守身道德,使得强奸罪保护的客体侧重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就非常容易理解了。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主流社会的“恐同”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法》对“男男强奸”问题的回避。因为如果刑法将男男强奸视为强奸罪,则表明同性间强制的性是非法的,那么同性间合意的性行为就应当给予合法的评价,进而由公权力介入保护。这就必然会涉及到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等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