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青开有一家经营种子的店铺。几个月前,薛青一时糊涂,购进部分假种子卖给当地的农户。事发后,薛青赔偿了乡亲们的损失,当地农业部门已给予罚款处罚。后来,工商部门又以同样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吊销了薛青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请问,两个部门分别给予处罚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与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同一法律规范可以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实施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部门依法对薛青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薛青的营业执照,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因此两个部门依据同一法律规定分别履行行政处罚职权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薛青如果不服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