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划定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至湘桂铁路、南至天然桥路、西至华侨大道、北至铁北路围成的区域内和外延2公里的范围内。 (二)来宾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的河南工业园片区、来宾高新片区。 二、高污染燃料及清洁能源 (一)本通告所指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高污染燃料目录》 中的Ⅲ类(严格),即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粉煤、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 (二)本通告所指的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及集中供热蒸汽等。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工业炉窑等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从2020年3月31日起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工业炉窑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企业不纳入禁燃范围。 四、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管委、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住建、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职责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及集中供热蒸汽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六、其他要求 禁燃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逾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仍需要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必须向市工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且燃煤含硫率不得高于0.5%,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承诺改造或淘汰燃用设施的时间。未经同意,逾期继续销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高污染燃料工业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来政办电〔2016〕360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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