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承租人: 鉴于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下称“债权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根据该合同,我公司将下列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特向贵承租人发出本质押通知书。 一、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 广西来宾恒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来宾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二、贵承租人确认并同意 1.我公司将按照上述基础交易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贵承租人对上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无异议。 2.贵承租人同意我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债权银行作为质权人有权要求贵承租人履行付款义务。贵承租人向债权银行付款即为相应履行贵承租人对我公司的付款义务。 3.我公司为该质押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人,贵承租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前,未收到任何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或转让的通知书。 4.贵承租人在上述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将全部付款至以下质押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 户名:广西来宾恒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05016279580000085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城北支行。 5.上述交易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若与上述专用账户不一致,则于本通知发出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债权银行实现书面同意,贵承租人不将上述应收账款付至上述回款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6.未经债权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贵承租人将不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广西来宾恒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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