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杨宇婷 通讯员 庞龙 赵雪芬)打折、减价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可有效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商家为吸引顾客消费,通过虚构原价、虚假宣传等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最终被依法处罚。 6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桂中大道某购物中心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彭某于5月19-29日举办开业促销活动,并印发2000份“开业促销活动快讯”宣传册,对未销售过的商品使用“原价/促销价”的形式标注价格。检查当天,除水果、禽畜肉类等生鲜食品外,该店其余商品均采用“原价/促销价”的形式标注价格。然而,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电脑系统记录显示,这些商品在促销前7日内从未按标注的“原价”销售过,该店涉嫌虚假宣传。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等待商家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无独有偶,城区桂中大道某美容养生中心也涉嫌以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消费。6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养生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店负责人管某订制了一批“新店开业回馈”的促销海报和体验卡,于4月21日发放给市民使用。但该店在开展促销活动前属于尚未开业状态,且促销前7日内从未按促销海报上的“原价996元”、体验卡上的“价值966元”销售过相关服务。6月16日,相关办案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那么,该如何合法标注原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合法标注原价应为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标示。 若该商品之前从没有实际成交过,商家在促销时依然标注原价,或在促销活动中虚构一个不存在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高价为“原价”,再进行“打折”,那么标注原价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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