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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新闻监督须洁身自爱


时间: 2008年09月04日09时50分 来源: 来宾新闻网-来宾日报
 

进行新闻监督须洁身自爱

□ 宋承微

  近期,本报公开征集新闻舆论监督报料,以加大对“各级各部门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不力、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等六大方面的舆论监督曝光力度。见之,很是期待。
  舆论监督,首先是对公权力和政府官员的监督,是维护公众知情权、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建设透明、阳光和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因此,每个公民都是记者,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一种公权力。作为媒体人,这些道理想必都了然于胸,本人也就不过多在此班门弄斧了。
  2007年6月,《法制早报》山东站一齐姓记者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经济问题”抓捕。据称,他“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仗义执言,针砭时弊,揭露官场腐败,维护公民权利”。
  根据指控,该记者在一年多时间,以撰写负面文章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相要挟,向当地多个党政机关部门诈骗、勒索钱财。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对公权力部门的新闻监督而遭受打压构陷的事件。据称,有一次他写了县里一篇“负面报道”,有关方面即带上钱多次找上门“灭火”,均被严词拒绝。最后,对方通过组织渠道请求市里一位官员出面说情,并告戒:“钱一定要收下,否则你们会有麻烦的!”该记者说:“那时的感觉,我有一种不收下他们的钱会被谋杀掉的恐惧!虽然仅仅只是2000元。”凡此种种,构成了他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事实。今年5月,他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4年徒刑。
  当然,这些事件未见正式报道,本人只在当事人的博客以及一些论坛中知悉一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窥得些许“门道”。一方面,新闻监督与反监督的“斗争”势必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一些官员和在其组织带领协调下的各相关公权力部门官员,会利用公共资源馈赠、公关,进行“新闻灭火”,以实现个人逃避监督和被追责被处罚的目的,从而对构建公平、公正、廉洁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另一方面,一些记者埋没了新闻良知,挂“新闻监督”之名,行收索“费用”之实,同样危害不小。所以,我们的记者一定要洁身自爱,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首先,不收“好处”不索“费用”,以避免落人口实;其次,灵犀不妨多根弦,严防被监督对象的构陷。
  愿新闻监督让来宾受益。

 

编辑: 刘新勇   作者: 宋承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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