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称半年前她与前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前不久发现前夫两年前与一女子同居并生育了孩子。请问李某能否向前夫索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李某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只决定于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是否超过一年;第二、在协议离婚时,她是否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第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她的前夫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李某与前夫协议离婚未超过一年,在协议离婚时李某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只要她能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她的前夫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她就可以向前夫索赔。(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