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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法院案例: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解约拒赔,被判赔付8.13万元
作者:    来源:    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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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8.13万元,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较强参考价值。(案号:(2026)0205民初130号)

事件经过

20236月,杨某(化名)通过互联网投保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30年,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等待期届满后,20254月,杨某在四川某三甲医院经细胞病理检查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TBSRTC 6类,属TNM分期I期甲状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调取杨某既往病历后提出,杨某2020年体检就查出双侧甲状腺结节,2024年门诊亦诊断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于20257月发出解除通知书,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仅向杨某退还保费8700元并拒绝理赔。

注:案涉保险合同20236月成立,20256月届满两年,保险公司于20257月才作出解除通知。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要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第一,健康告知已明确询问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杨某选择予以确认,但杨某2020年体检、2024年门诊记录均显示存在甲状腺结节,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杨某曾在理赔申请相关材料中自认投保时未按要求如实告知,并接受解约拒赔结论,存在主观故意。

第三,保险条款约定恶性肿瘤——轻度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杨某仅提交细胞病理报告,诊断未明确TNM分期,不符合轻症理赔条件。

据此,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解读

何帆律师团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两年不可抗辩期、格式条款效力、举证责任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案涉保险合同于20236月成立,保险公司直至20257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便双方就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争议,在无保险事故投保前已发生、投保人恶意欺诈等例外情形下,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依法消灭,解除通知自始无效。

第二,保险条款将组织病理学检查设置为唯一确诊方式,实质是排除被保险人按照医学诊疗规范选择检查方式的权利,以投保时的医疗水平限定整个终身保障期间的确诊手段,明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具体诊疗方式应当由医疗机构及医生结合病情确定,不应受到保险条款的不当限制。该结论仅针对本案个案情形,并非所有约定组织病理学检查的保险条款均当然无效。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某确诊的乳头状癌(TBSRTC 6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TNM I期甲状腺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细胞病理学检查是临床确诊甲状腺癌的通行方法之一,保险公司仅以检查方式不同否定确诊结论,缺乏医学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杨某相关自认材料,代理律师提出:即便理赔协商过程中出现相关表述,在保险合同已经届满两年不可抗辩期间的前提下,也不能以此突破法律规定另行赋予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

法院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围绕两年不可抗辩期、格式条款效力、举证责任三大核心问题作出认定:

第一,案涉保险合同20236月成立,保险公司20257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便双方对如实告知事实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解除权已经消灭,解除通知自始无效。即便理赔材料中存在投保人相关自认表述,亦不能对抗法定的两年不可抗辩规则。

第二,案涉保险条款将组织病理学检查作为唯一确诊方式,排除被保险人依医学诊疗规范选择检查方式的权利,以投保时医疗水平限定终身保障的确诊手段,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该格式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约束力。具体诊疗方式应由医院及医生依据病情确定,不应受保险条款不当限制。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某确诊的乳头状癌(TBSRTC 6类)不属于合同约定TNM I期甲状腺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细胞病理学检查属于临床确诊甲状腺癌的通行方法,保险公司仅凭检查方式差异否定确诊结论,没有医学依据。

本案轻症保险金按照合同计算应为90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退还的保费8700元,最终判决赔付81300元。

案件案号:(2026)闽0205民初130号。

法院裁判法律依据: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两年不可抗辩期间规则。

法理分析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定义,不得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相冲突,保险公司不能依靠内部释义随意限缩保险责任范围。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处理全国保险拒赔类案件。

结合本案,梳理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还能解约吗?

一般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法的两年不可抗辩规则。

该规则并非绝对无条件,如果存在保险事故在投保前已经发生、投保人恶意欺诈等特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可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不能理解为只要保单满两年就必然赔付。

保险条款限定确诊方式有效吗?

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保险条款把某一类检查方式设置成唯一确诊手段,不合理排除被保险人依照医学规范就医的权利、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则该格式条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认定无效。具体诊疗方式应当由医疗机构结合患者病情确定。

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轻症还是重疾?

取决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TNM分期。2021年重疾新规实施后,TNM分期I期的甲状腺癌通常归属于轻度疾病即轻症,不再作为重大疾病。但最终归类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准,若条款将I期甲状腺癌纳入轻症赔付范围,且被保险人确诊情况符合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轻症比例赔付。

特别提示

何帆律师提醒:发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时,投保人务必完整留存诊疗记录、投保流程相关全部证据,便于发生理赔争议时维权。

重疾保险纠纷当中,疾病定义、编码认定、格式条款效力是高频争议焦点。每一起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投保过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都存在个体差异,案件裁判结果会随个案情况发生变化。本文仅为案例普法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遭遇保险拒赔,建议携带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以及全部证据材料,及时向专业处理保险纠纷的律师咨询。

 
 
编辑: 宾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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