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恶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远某、何肃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九个月、十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据悉,这是该院今年公开宣判的首起扫黑除恶性质类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何远某担任兴宾区良塘乡来国村民委甘东村村民小组长、被告人何肃某担任副组长兼出纳、被告人黄某担任副组长兼会计以来,三被告人利用组长、副组长身份,多次采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远某、何肃某、黄某多次组织村民阻拦被害单位在甘东村的正常施工,迫使被害单位提高山场福利补偿费或缴纳所谓的劳务费、代表费给他们私分,对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产秩序,显属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恶势力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应从重处罚。据统计,三被告人敲诈勒索既遂数额为58.3万元,未遂15万元,依法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来宾市银岭矿业有限公司(原来宾市信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八仙岩采石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2万元、来宾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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