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晚9时,记者路过桂中水城盘古公园时看到,三男两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燃放孔明灯,被巡逻保安发现制止后,立即纷纷散开逃跑。
“昨晚,我巡逻时发现有人燃放孔明灯就立马跑过去制止,幸好孔明灯还没有放飞,但也没有抓到人。”据广西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介绍,自从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后,在他负责的区域再也没看到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现象,这是第一次。“只要我们看到,就会马上制止,并劝说他们停止燃放。”
为净化城市空气,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市政府于2017年2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禁止时间为常年禁燃,禁止区域为城区西至华侨大道,东至湘桂铁路,南至天然桥路,北至铁北路,围成的区域和外延2公里的范围内。
如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庆典活动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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