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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讯 5月28日,《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全文30条,聚焦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督全链条,以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治理困局。其中,《条例》明确市、县、乡三级政府领导职责,将公共消防设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清晰划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建、城管、公安、供水等部门监管职责,杜绝推诿扯皮。压实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责任,针对无物业老旧小区、自建房片区设立兜底管护机制。同时,确立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四同步”原则(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投用),严禁擅自占用、变更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条例》还划定七类禁止性行为: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固定隔离桩、严禁违规加装限高限宽设施、严禁堆放杂物阻碍救援等。 《条例》还明确,将健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隐患移送机制,压实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责任。同时常态化开展基层联勤联训,指导乡镇、村(居)民委、物业做好日常维护,打通消防设施管理“最后一公里”,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全市消防安全屏障。(陆仁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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