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记者从兴宾区检察院了解到,在调查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局原局长李小建受贿案期间,发现陈某忠、唐某佐为与其搞好关系,以便在招投标中得到“关照”,先后向李小建送去“感谢费”30万元和60万元。目前,上述两名行贿人分别被兴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有罪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2009年,被告人陈某忠所在公司承接了金秀县交通局大樟至瓦厂、同扶至夏塘、刘村口至道江等十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陈某忠为得到时任金秀县交通局局长李小建的帮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中处于优势地位,分别于2007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分别送给李小建现金3万元、12万元和15万元,共30万元。2006-2011年,被告人唐某佐所在公司采取邀标、围标的方式承接了金秀瑶县七建至三角油路、圣堂山扩建油路、罗香至国安及罗香至归地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工程项目,在此期间,唐某佐先后分多次送给李小建现金共计60万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兴宾区法院分别对陈某忠、唐某佐两名行贿人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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