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证不小心丢失,不要认为无所谓,若被别人利用也许会惹祸上身。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有人专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骗贷消费。
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莫某(已另案起诉)以每张1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盗、抢或拾到的身份证,然后将其中年龄相近、性别相同的覃某芳等13人的身份证交给女子鄢某(来宾人),授意鄢某拿到柳州、来宾、贵港等地多个手机、电动车卖场分别进行分期购机贷款消费,实施诈骗,先后诈骗小额贷款公司17起,涉案金额6万多元。每诈骗成功一起,莫某均付给鄢某500元“好处费”,鄢某非法获利1万多元。同时,鄢某还持覃某芳等3人的身份证冒充其本人,先后到银行办理3张信用卡,为实施诈骗做准备。
此案被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冒充他人身份到银行办理并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法对被告人鄢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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