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日报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千条路万条路不走,偏要走邪路。四人为谋取不义之财,竟招募失足妇女经营色情场所。近日,经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蒙某某、池某某、梁某某、陆某某4人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5月13日凌晨,民警在对市区某休闲会所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数名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在对现场勘查以及在场人员审查的过程中,证实经营色情场所的老板有四人,其中池某某与蒙某某承租休闲会所,共同出资经营;聘请被告人陆某某当店长,被告人梁某某当经理,其二人的工作主要负责卖淫女的招募、管理、给卖淫女和嫖客牵线搭桥并收取嫖资等。经核实,5月3-13日,该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服务非法盈利3万元。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依法判决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