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轮胎漏气是开车时偶尔会遇到的情况,但在高速公路拐弯下坡处补胎,还不设任何警示标志就太危险了。10月3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了解到,驾驶员植某因在高速上补胎时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示标识,被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该大队民警黄宏忠介绍,10月28日下午,该大队在泉南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巡逻时,在武宣县境界发现一辆大货车和流动补胎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但周围并未放置有任何警示标志,而且此处属于弯道下坡路段,十分危险。“我们下车做好安全防护后,立即前去询问情况。”经过询问货车驾驶员植某得知,当天他驾驶这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象州县石龙镇拉一批大米到广东东莞。经过该路段时,车辆的右前轮被钉子扎破了,于是便联系流动补胎车前来帮助。
当民警问及为何不摆放警示标志时,植某说之前摆了三角警示牌,后来因风太大,三角牌被多次吹倒,他便索性将一个不起眼的小盒子摆在后方做警示标志,且距离该车只有三四十米处。黄宏忠说,这样的警示标志在高速路上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而且他们在这样危险的环境中进行补胎已有半个小时之久。
民警在现场对植某和流动补胎车驾驶员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植某在高速路上遇到故障时,能开就慢慢往前开,实在开不了应该拨打救援电话96133等待施救,而不是随意叫其他施救车辆上高速路进行维修,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将负事故的全责。
由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植某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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