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日报讯(记者 韦朗城)1月10日,市国土局发布《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公告,如行为人存在在地下河集水区、地下水漏斗区违法采矿违法行为,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国土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处以100万至200万元的最高处罚。
此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出台,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的精神以及《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来制定。
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国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处罚行为分两大类:一是严重影响生态的地质矿产违法勘查、采矿违法行为;二是在地下河集水区、地下水漏斗区违法采矿违法行为。另外,自由裁量权标准还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程度、情节、处罚幅度、并处等作出了细化。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次严重、严重四个档次。处罚金额从1万至6万元的最低档次到100万至200万元的最高档次。
如行为人有严重影响生态的地质矿产违法勘查、采矿违法行为,根据《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行为人有在地下河集水区、地下水漏斗区违法采矿违法行为的,根据《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