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日报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2018年8月31日晚,张某某(男,兴宾区人)因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将一名驾驶电动车的男子撞倒在地,之后驾车逃离现场。该起案件由兴宾区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期间,于2018年8月3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兴宾区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驶途中,车辆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将张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同时鉴定出张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家属向潘某某家属赔偿丧葬费用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