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了解到,某驾校学员在教练的陪同下,在高速公路上练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教练蒙某被处以200元罚款,学员戚某被处以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据该大队民警覃筱金介绍,8月12日晚,一辆桂M牌号小轿车停在柳武高速公路象州高速收费站出口处,在执勤民警要求将车辆靠边停放并接受检查时,驾驶员神色慌张,面对民警的盘查,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自称姓蒙,是某驾校的教练,开车的是他的学员,第二天要到马坪考试中心参加考试,考虑到自己的脚痛,便让学员顶替自己开车。
民警调查发现,驾驶员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蒙某在接送戚某前往马坪考试中心参加考试时,刚进入象州服务区,戚某提出想熟悉车辆的操作,蒙某碍于情面,且想到离高速出口没有几公里路程,便同意了戚某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已属违法行为,民警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而蒙某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为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教练在教授驾驶技能的同时也应做好守法表率,不应带头以身试法,学员驾车在高速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