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6日凌晨1时许,一场交通事故夺去了周某的生命,同时也让他的家庭失去顶梁柱,这一切悲剧都是因黄某酒后驾车造成的。
8月26日,兴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等4人经济损失865121元。
经审理查明,4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与朋友在迁江镇吃夜宵并饮酒;6日凌晨1时许,黄某酒后驾驶汽车往良江镇方向行驶,在G355线碰撞行人周某,造成周某死亡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逸。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完全因黄某的过错导致,加上黄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周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