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了解到,市区某驾校教练江某,因机动车号牌悬挂不标准,且穿拖鞋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据一大队民警李锋介绍,10月8日16时30分左右,一辆号牌为桂GXXX5的皮卡教练车行驶至天然桥路来良路口时,该车前号牌引起民警注意。经查,该号牌明显歪斜,其中一颗车牌专用固封钉已脱落,车号牌用普通线捆绑,不符合机动车号牌悬挂标准。民警示意司机下车,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时,发现司机竟穿“人”字拖鞋开车。经核查证件,司机姓江,系市区某驾校教练,持有C1类驾驶证,且其驾驶证已被记11分。
民警当场严厉批评江某,告诫他作为教练员要以身作则,规范行车行为,给驾校学员做好榜样。经过民警的一番教育,江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最后,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对江某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江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2分。
因江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被记满12分,民警扣留其驾驶证,待其重考科目一过关后方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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