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办法
(2020年4月21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干人组成,经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按照代表法规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即要写有: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根据和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四、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等机关或者其它组织处理的问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六、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八、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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