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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人民法院: 首次适用“当庭宣誓”制度审理案件
作者:覃宇    来源:来宾网-来宾日报    时间:2020-11-24

“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在庭审阶段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日前,在合山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庭审上,当事双方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这是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合山市人民法院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的首案。

在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在庭上所述事实不一致,原告主张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其借款3万元,交付借款地点为被告所在地村口,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合法借贷关系。综合全案证据,法庭根据新规定采取当事人宣读保证书的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场宣读,同时就据实陈述的义务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在宣读保证书后,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解,原告在后续庭审中主动就其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变更。

一次庭审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也是一次法庭威严的形象展示。当事人庄重地当庭宣读《保证书》,不仅提醒自己应如实陈述的义务,对其虚假陈述形成有力威慑,且对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司法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一直以来,合山市人民法院坚持在民事案件中贯彻诚信诉讼理念,除要求当事人、证人当庭签署并宣读具结书以确保能够作出如实陈述、证言外,在立案审查阶段注重释明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的意识,即在当事人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时,提醒其应保证证据材料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编造、隐匿证据等,从源头遏制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发生。(覃宇)

 
 
编辑: 欧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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