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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金秀《大瑶山团结公约》颁行七十五周年。 1951年8月28日,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会议通过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宣示大瑶山民族和解、团结平等、互助发展。8月29日,大会遵大瑶山特有的瑶族石牌律仪轨,勒石盟誓,将《大瑶山团结公约》颁行瑶区。 《大瑶山团结公约》是广西、全国民族团结的历史范例,《大瑶山团结公约》碑是党的民族团结事业史上一座巍峨丰碑。 《大瑶山团结公约》诞生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事件,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成功实践。 化外之地:“瑶还瑶 朝还朝” 大瑶山自古以来就是一块没有被“王化”的化外之地,“瑶还瑶,朝还朝”“先有瑶,后有朝”,是大瑶山数百年历史社会的真实写照。 金秀大瑶山居住着瑶族的五个支系即茶山瑶、花蓝瑶、山子瑶、坳瑶、盘瑶(时称板瑶,下同),以及少量的汉族、壮族人口,是广西瑶族主要聚居地之一。大瑶山瑶族各支系虽都属瑶族,但是因族群宗系来源不同,进山时间有先后,各支系语言、服饰、风俗习惯,自成一体,各具特色。据1951年中央访问团(中南区)联络组调查,当时,大瑶山共有5133户25800余人,其中,花蓝瑶831人,坳瑶1215人,茶山瑶5345人,山子瑶1056人,板瑶9380人,还有汉人8058人。瑶族村寨散落于崇山峻岭、河谷田垌之间,交通极为不便,形成了大瑶山对外封闭自守、对内各支系自成一体的社会格局。 大瑶山瑶族社会内部长期分化为长毛瑶与过山瑶两大宗系,俗称“山主”和“山丁”。其中,茶山瑶、花蓝瑶、坳瑶自元末明初开始从山外迁移进山,因其男子都留长发,被称为长毛瑶,他们迁居大瑶山时间较早,定居在金秀河、六段河、长滩河、六定河、盘皇河、三角河等河谷地带,占据了大瑶山的绝大部分水源灌溉田地、山林、河流等生产资料,成为“山主”阶层。盘瑶、山子瑶等自明清时期进山,进山时间较晚,他们没有土地,只能向长毛瑶租种田地、领批荒山等,主要靠开荒垦山为生,常常开完一山、三五年后再开一山,长年在山上迁徙,居无定所,被称为过山瑶,成为“山丁”阶层。 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直接决定了大瑶山的生产关系,进而形成了大瑶山的社会阶层格局。大瑶山山多田少,且均为先期进山的长毛瑶所号据。过山瑶在土地等生产资料上一无所有,须租种长毛瑶的田地,交纳租金;过山瑶上山狩猎、下河捞鱼、向长毛瑶(村寨)领批荒山垦植,要向长毛瑶纳租(一般为几只鸡或几斤肉等),还要“种山还树”(垦荒经营多年后,种上树木,再还给长毛瑶);在农忙时须为长毛瑶义务帮工;建房、开路、葬坟、娶亲等都要向长毛瑶交钱或物;还要忍受长毛瑶藉以各种理由的“打油火”(即罚款)。 虽然如此,从当时长毛瑶与过山瑶的日常经济状况来看,二者差距不很大。长毛瑶虽然占有绝大部分灌溉田地和山林等,但是大瑶山地区田地很少,长毛瑶不能依靠田地养活一家,每年仍须依靠老山出产的土特产交易收入实现生活自给。也因为这个原因,一些长毛瑶族系社会历史上有限制生育的习俗,一家一般只养育两个孩子,嫁一留一,溺婴是一个普遍现象,主要就是田少养不活更多的人口。他们中除了一些户向过山瑶出租数量不多的田地收取租谷外,一般都是靠自耕收入维持生活。土地改革时,绝大多数长毛瑶被划为中农和贫农,划为地主、富农的,寥寥无几。长毛瑶号占的山林、河流、荒山等归属村寨集体所有,向过山瑶批租荒山林地等都是村寨集体行为,实行定租制或“种树还山”,租金归属长毛瑶村寨集体所有,由瑶佬掌握,用于做功徳、祭祀等集体开支。过山瑶绝大多数靠领批长毛瑶的集体荒山垦植以维系生活,多垦多种多得,劳动力成为家庭的主要支撑,所以,过山瑶总是希望人丁兴旺,人口繁衍增长迅速。总的来看,由于大瑶山地区的生产力极端低下,无论是长毛瑶、过山瑶,生活都是比较贫困的,通常情况下,一年中缺一到两个月粮的比较普遍。中央访问团曾有过调查,修仁县金秀瑶区700户长毛瑶,年收谷2752担,支出3987担,粮食自给率仅69%。金秀村作为瑶区当时经济条件最好、生活水平最高的地方,尚且如此,其他长毛瑶的村寨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而于过山瑶而言,生活比长毛瑶要更苦些,一般人家常年缺粮三四个月左右,如遇天灾人祸,缺口更大。 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虽然形成了山主与山丁的关系,但是,他们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中央访问团调查组指出:板瑶并不是长毛瑶的奴隶,从一进入瑶山,除了开荒种地、种田没有自由外,他们仍然是独立自由地生活着。 长毛瑶与过山瑶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一方面,长毛瑶自视高人一等,对过山瑶是歧视的,与过山瑶不通婚,曾有民间谚语:“板瑶公,丢下洞;板瑶婆,丢下河;板瑶仔,丢下海;板瑶妹,丢下卖。”另一方面,当大瑶山受到外来侵扰时,长毛瑶与过山瑶又通过石牌组织联起手来,一致对外。 大瑶山瑶区于外界而言,虽然是化外之地,但其内部却有自己的传统习惯法即俗称的石牌律,以此维系社会秩序,瑶区有“石牌大过天”之说。石牌律是指维护大瑶山生产经营、社会稳定、保护公私财产等行为规范,由参与石牌组织的村民户主或村寨代表集体协商通过,用文字刻于石碑或木牌上,饮鸡血盟誓,立于显要地方,供众人共同遵守。石牌习惯上以参与的村屯(寨)多少或户数多少等划分,也有以地名命名的,全瑶山共同设立的为总石牌。石牌由石牌头人(众人推举处事公道、有威望的瑶佬或社佬担任)主持,通常通过石牌会议(瑶语称“会石牌”)、石牌话(瑶语“料话”或“料令”)进行宣传、讲理、断讼。违背石牌律条款,轻则罚款,重者处死。 清代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清廷派兵进入大瑶山,镇压三点会农民起义,在大瑶山设立金秀、滴水、六巷、罗香四个团总,这是中央王朝统治进入大瑶山的开始。 上世纪四十年代,广西省政府实施开化大瑶山计划,设置金秀警备区署(后改为设治局),推行保甲制,替代石牌制度,将大瑶山地区分隶于平乐、宜山、容县等三个专区的荔浦、象县、蒙山、桂平、平南、武宣、修仁七县管辖,分而治之。 1949年12月,大瑶山解放。1951年3月,大瑶山会剿(剿匪)取得胜利,彻底铲除了国民党在大瑶山统治的社会基础,也动摇了大瑶山数百年的社会制度。在共产党领导下,大瑶山普遍建立了村、乡、区基层人民政权。1952年5月28日,成立大瑶山瑶族自治区(县级,1966年改为金秀瑶族自治县),结束了大瑶山七县分治的局面。 摧枯拉朽:瑶山大会剿 1949年底,大瑶山解放,解放军随即退出大瑶山。苦心经营广西数十年的李宗仁、白崇禧集团纠集国民党军队残余、反动地方武装、惯匪等,依托这里穷山僻壤、交通不便等形成的自然屏障,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以大瑶山为中心,建立“游击根据地”,抵抗和反对新生的人民政权。大瑶山成为当时桂北、桂东的最主要的土匪活动地。 大瑶山匪患严重,有其特殊的历史环境和复杂的社会环境。大瑶山历史以来就是不归“王化”的化外之地,即便晚清朝廷在大瑶山设立金秀等四个团总,也是“以瑶治瑶”;民国时期广西省政府开化瑶山、设置金秀设治局等,也是以不征丁、不征粮、不征税为条件的;1943年还发生了金秀石牌兵反对国民党统治、攻打设治局的“金秀瑶变”事件。因此,大瑶山瑶族族群意识强烈,历来反对外来势力进入瑶山、统治瑶山。大瑶山解放,新生人民政权建立和社会制度变革,极大地威胁了长毛瑶的经济特权以及石牌头人的社会地位,他们自然而然地恐慌新的社会革命。加之,部分瑶族群众匪民认知模糊,受蒙蔽而上山为匪。这些因素增加了大瑶山匪患的复杂性。 正是由于广西匪患的复杂社会历史根源,反动的社会基础未被根本铲除,加上在进剿上发动群众、收枪、惩恶等不够坚决,广西剿匪斗争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1950年10月,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电示广西,要求务必在次年5月1日前肃清广西股匪。中共中南局、华南分局及广西省委等高度重视,确定以剿匪作为当时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全力以赴,肃清股匪。广西剿匪工作进入决战阶段。 1950年12月9日,广西军区发出《桂北区大小瑶山重点剿匪计划》。次年1月8日始,集中14个半团的兵力,连同数以万计的民兵及支战人员、4300余干部,党、政、军、民、财五管齐下,发起瑶山大会剿。 始则实施千里封江、封路,将大瑶山外围严密封锁;进而开展集中进剿、分割围剿;至1月下旬,基本歼灭大瑶山外围股匪。2月2日,大部队挺进大瑶山腹地,奔袭追剿、驻剿,发动群众,开展军事打击、政治瓦解和群众清剿,剿灭了大瑶山腹地的股匪。到2月底,历时50余天的瑶山大会剿胜利结束,共歼灭土匪38000余人,其中师以上匪首230余名,甘竞生、林秀山、韩蒙轩、杨创奇、余铸等大匪首悉数被歼。 大瑶山剿匪的胜利,奠定了大瑶山新生的人民政权巩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坚实基础。清剿过程中,通过发动教育群众,争取被蒙蔽上山为匪的一般群众革过自新,从根本上瓦解了反动势力的社会基础,基本扫清了社会革命的障碍。 山雨欲来:山外土地改革 广西解放后,各级人民政权相继建立,全面开展清匪反霸,同时,各地相继开展了减租退押、土地改革运动。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公粮的指示》决定,新解放区“在一九五O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是年3月,广西省第一次高级干部会议提出,用大力剿匪反霸、减租退押等办法发动群众,为土地改革作准备;9月,广西省委作出《关于积极进行土改具体准备工作的指示》;10月,广西首届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全省三年内基本完成土改任务的决议。是年11月,中央电示广西,限期剿灭股匪,加速进行土地改革;12月,广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决定在部分县进行土地改革试点,然后分批铺开,要求1952年基本完成。 1951年1月4日,广西省委发出《关于土改试点工作的指示》,要求减租、退押、直到分配土地、建立政权,建立地方武装,全套工作做完。2月26日,又发出《关于充分发动群众进行土改的指示》;3月27日,决定在31个县进行第二期土改试点;10月,广西的减租退押运动基本结束,全区有近1.1万个村庄、近4万户农户参与其中,为全区土地改革全面推开奠定了基础。 至1951年5月,广西土地改革第一阶段试点结束。主要在宾阳、柳州、平乐、桂林等五个专区17个县2507个乡开展,涉及400余万人口,其中,部分县、乡与大瑶山接壤。 大瑶山周边地区如火如荼的减租退押、土地改革运动,在大瑶山瑶族社会中引起了强烈的震动,激发了过山瑶群众要求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争取经济上平等权利的欲望;长毛瑶群众感受到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巨大威力和新社会土地等经济制度变革的巨大压力;这种社会形势具体表现在过山瑶与长毛瑶之间的土地、山林等利益纷争急剧增加,且方式也更加激烈。 广西省委密切关注大瑶山的社会形势变化,敏锐判断,大瑶山地区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民族内部的关系,是民族团结问题;他们之间的经济矛盾表现的是一个民族或民族支系对另一个民族或民族支系的剥削,不同于平原地区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剥削关系,且其剥削程度有限。因此,在工作策略上,将民族团结和解、恢复和发展生产确定为大瑶山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大瑶山暂不实施平原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而是积极引导大瑶山瑶族内部协商解决团结问题、生产问题。 星星之火:金秀瑶民自治区团结公约 大瑶山的解放引发了社会根本变革,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的历史矛盾在这场变革中开始急剧变化。 受山外汉区剿匪反霸斗争及土地改革的直接影响,过山瑶群众要求开展土地改革。一些基层政权在执行广西省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不能搞减租退押和土地改革”指示上也出现了偏差,干部中普遍存在着不减租、不搞土改就没有工作做的思想。而长毛瑶群众则害怕土改,甚至不敢多生产,有剩余的粮食也不敢借出去,大瑶山的借贷等经济活动一时陷于停顿。 大瑶山社会暗流涌动,形成了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一些区、乡相继发生了长毛瑶与过山瑶之间的土地、山林纠纷,有的还酿成了较为严重的事态。 这些情况引起了大瑶山及周边地区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重视,开始探索以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形式,组织长毛瑶与过山瑶平等协商,订立团结公约,尝试解决这些问题。 1951年3月26日,象县东北乡人民政府召开各界代表会议,协商制定了以增进团结、发展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六项规定公约,包括:长毛瑶自愿放弃荒山特权,准由过山瑶自由开荒、栽植;过山瑶可以自由上山狩猎、采集及下河捕捞;水田租额按主三佃七处理;等等。公约在大瑶山产生了很大震动。 是年4月,修仁县金秀瑶民自治区运用团结公约的形式,解决了建陵镇柘村(汉族)与柘山村(瑶民)之间的争议,以及茶山瑶的六定村、六段村与盘瑶的六椅坪、古否等村之间的矛盾。 是年6月19日,修仁县的金秀瑶民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议,订立团结公约十二条,其主要内容为:开荒自由、谁种谁收、民族团结等。7月20日,《广西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进行了报道并配发社论《金秀瑶民自治区人民代表会议的成就》,指出“对目前瑶民工作确定了一些有根本意义的政策,树立解决少数民族内部问题的榜样”。 之后,在大瑶山各县基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大瑶山瑶区纷纷订立了以团结互助、发展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团结公约。 历史契机:中央访问团进入大瑶山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自1951年起,中央和广西各级都派出访问团、慰问团、工作队到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宣传党的民族团结平等互助政策,发放衣服、粮食、盐巴、种子、农具等生活生产物资,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化解民族矛盾,增进民族团结,推进民主建政,等等。 1951年6月,时任中央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同志率领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访问团抵达广西,广西省委抽调一批人员参加了访问团。访问团在南宁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之后,分赴各地开展访问活动。 中央访问团到达广西前后,曾派出联络组,与广西省联合开展了对大瑶山地区的民族关系、社会阶层、经济状况、风俗习惯、文化宗教等情况调查。调查认为,大瑶山瑶区所存的阶级对立与民族对立是统一的,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并不尖锐,民族内部所存的只是宗系的斗争,而不是阶级对立。从而确定访问团的工作重心就是促成大瑶山瑶族内部支系之间民族团结,配合广西省政府召开全瑶山各族各界代表会议、订立团结公约。 当年8月20日,第一分团(总团副团长兼分团长为费孝通,时任清华大学教授,1935年曾到大瑶山开展田野调查)在副分团长金晓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干部)、陈岸(广西省民政厅副厅长)率领下,自修仁县启程赴大瑶山开展访问活动。第一站抵达六段瑶乡,瑶胞们远出数公里热情迎接。之后,六段村将访问团送到杨柳村,就这样一站一站往下送,访问团最后抵达大瑶山的“首府”金秀村,受到沿河各村寨群众和各县工作队的热烈欢迎。 8月24日上午11时,中央访问团在金秀举行了访问大瑶山开幕式,大瑶山各族代表及群众上千人参加活动,他们载歌载舞,如同过大年一般。副团长陈岸在讲话中指出,中央访问团主要任务就是慰问广大瑶族同胞,了解各族群众特别是瑶族同胞的生产生活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之间团结、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要实行大瑶山民族区域自治,订立《大瑶山团结公约》;恢复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等。 在广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金秀大瑶山各族各界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推选参加会议的代表。据有关资料载,会议代表是按各乡各民族的人数比例推举产生的。每个乡每个民族每150人者选出代表1人,但为照顾少数民族,在各乡任何一个民族,凡未满150人者,也可选出代表1人,人数多过150人未满300人者也可增选代表1人。最终确定参加会议代表共246人(干部除外,另外计有省府2人、中央访问团1人、瑶山政府干部21人),其中,男代表195人,女代表51人;盘瑶111人、占45.12%,山子瑶18人、占7.3%,花蓝瑶9人、占3.65%,茶山瑶59人、占23.98%,坳瑶19人、占7.72%,汉族30人、占12.19%。从上可以看出,过山瑶占比52.42%,超过了半数,力量的对比为会议成功召开奠定了基础。这些代表来自“全大瑶山三个专区(平乐、梧玉、柳州)五个县份(荔浦、蒙山、平南、桂平、象县)十二个区乡(团结、永宁、崇义、岭祖、古朴、平竹、罗香、罗运、木山、双化、东北、东南)。 8月25日,大瑶山各族代表会议在金秀召开。签订《大瑶山团结公约》是会议的主要议程。在召开会议之前以及会议之中,代表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思想,长毛瑶害怕土地改革,担心遭到清算斗争;过山瑶要求分田分地。 中央访问团和广西省委希望会议达成大瑶山民族团结公约这样一个成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中央访问团有意识地指导当地党组织、基层政府,有组织、有步骤地引导与会代表消除思想陈见、提高政治认识、形成团结共识,并为此作了大量的会前会后、会上会下的思想教育工作,营造和谐的会议氛围。 经中央访问团领导在会上作民族政策报告,修仁县梁华新副县长作金秀瑶民自治区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订立团结公约的报告,代表们逐渐形成了共识:长毛瑶和过山瑶都不是坏人,以后大家该像亲兄弟一样,不要再有冤仇,要亲密团结,金秀瑶区已订立团结公约十二条,我们整个大瑶山也应订立一个大瑶山的团结公约,使大家搞好生产。 大会期间,长毛瑶代表看清了形势,希望不搞土改,愿意放弃荒山等特权;过山瑶代表纷纷提出,自由开荒,谁种谁收,不再向长毛瑶纳租,并表示不计旧怨,愿像亲兄弟一样与长毛瑶搞好团结。 会议也有不同的声音,据载,长毛瑶代表陶老朝等坚持在团结公约中“应订立不准土改一条”;过山瑶中个别代表如赵如保等,到会议结束时仍坚持“要不叫我们土改分田,我死也不通,我要去见毛主席去报告”。 经过艰苦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与会代表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于是,大会选出了11名代表(其中,盘瑶3人,茶山瑶2人,山子瑶、坳瑶、汉人各1人,中央访问团及当地党政干部3人)组成了大瑶山各族人民团结公约起草委员会,起草了《大瑶山团结公约》草案,提交会议小组讨论,听取意见。 8月28日下午,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大瑶山团结公约》。 8月29日,金秀大瑶山瑶族人民庆祝团结公约树立石牌大会举行,砍鸡头、饮血酒、盟誓,方圆几十里的瑶族群众赶来参加。花蓝瑶胡尚书在树立石牌大会上以石牌头人姿态作狮子吼讲话,其大意说:石牌是我们的爷,石牌是我们的娘;我们的女,是石牌的女;我们的男,是石牌的男;只有共产党毛主席领导下才有这样的石牌,我们男女老少应当遵守。 巍巍丰碑:《大瑶山团结公约》永放光芒 《大瑶山团结公约》的主要内容共六条:一是长毛瑶为表示团结,愿放弃过去各种特权,将以前号有公私荒地,给原住瑶区各族自由开垦种植,谁种谁收,长毛瑶和汉人不再收租,过去种树还山者不退,未还者不还。二是荒山地权归开荒者所有,但荒芜一年以上,准由别人开垦。杉树山砍后,如隔一年不修种,则该山地可自由开垦,准谁种谁收。水田荒芜五年以内者,经别人开垦后,三年不交租;荒芜五年以上者,可自由开垦,谁种谁收。三是老山原有杉树、香菇、香草、竹、木等特产,仍归原主所有,不应偷取损害;但无长毛瑶培植特产之野生竹木地区,可自由培植香菇、香草。四是经各乡各村划定界之水源、水坝、祖坟、牛场不准垦植;防旱防水之树木,不准砍伐;凡放火烧山,事先各村约定日期,做好火路,防止烧毁森林。五是除鸟盆附近外,山上可自由打鸟。各地河流,准自由钓鱼,放网,但如放麸闹鱼应互相通知邻近村集股作份,不作份者,只能在界外捡鱼。六是瑶族内部,原有水田的租佃关系可由双方协定,但不得超过主一佃二租额。除地主富农外,有力自耕者,可收回自耕,但不得换佃。以上公约,如有违犯或纠纷,由各族各阶层人民选出代表成立各级协商委员会调处,并会同各级政府按情节轻重处理。凡住在我大瑶山人民(包括汉人),均须遵守。各乡各村可依本地情况另订具体公约,但不得与本约违背。本公约修改权,属于大瑶山各族各界代表会议。 《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订立,逐步消除了大瑶山瑶族各支系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历史隔阂,实现了民族团结和解、平等互助;废除了长毛瑶山主阶层对于荒山荒地等生产资料占有特权,让人口占大多数的过山瑶山丁阶层取得了部分生产资料,解放了生产力。据统计,公约实施一年内,大瑶山新垦荒2万余亩,瑶胞一年普遍增加约一到三个月的口粮,群众生活得到很大改善;民主协商成为大瑶山处理各类民族问题的首选,此后两年间,1600余件矛盾问题迎刃而解,为后来大瑶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然而,《大瑶山团结公约》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不少的阻力,主要来自长毛瑶对荒山荒地等特权的坚持或变相坚持,以及长毛瑶与过山瑶对老山的尖锐争执,等等。 为此,1953年2月,金秀瑶族自治区专门召开了瑶佬座谈会和区、乡干部大会,对大瑶山瑶区的山权(包括老山、荒山、已垦山等)、种树还山、瑶区内部租佃关系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处理的具体办法,即《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条,关于种树还山问题。订有批约者,以批约为准,已退批约者为还山,未退批约者为未还山;已还者不退,未还者不还。没有订批约者,或订有已遗失者(指种树者失批约),原则上按谁种谁收。第二条,关于山权问题。为当地各族人民公认历来没有开垦而树木成林的叫老山,该老山可以培植土特产者,不准开荒,各族人民可以自由到老山培植土特产,并加以保护。但为了避免彼此猜疑,可以协商划分地区各自培植。开伐过之山现已成林者,可根据当地情况,在保护森林与水源原则下,由政府领导通过当地各族代表,划定若干森林区封山育林。但为了解决靠种地为生的贫苦群众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开荒。水源发源地由政府通过各族代表划定水源范围内之林木不应砍伐,以免损坏水源,不利灌溉。除此之外不得乱扩大水源范围,限制开荒。牛只应有专人看管,不得乱放,牛场地点大小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同代表,根据牛只多少和需要,协商踏勘划定牛场范围。但牛场不要过宽过多。村边附近的柴山归该村所有,不得借口生产而在村边柴山开荒。开荒时石头滚到别人田、地、水沟、水圳,由开荒人负责搬开,坏者修理,并注意不让泥土冲到别人田里。第三条,关于瑶区内部租佃关系问题。租佃关系应根据发展生产提高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其租额应规定由双方协议,原则上以每亩产量在500斤以上者,租额不超过主一佃二,300斤至500斤者不超过主一佃三,300斤以下者不超过主一佃四,如原租额低于此规定者照旧不变,并以解放后1951年每亩产量为准。双方订立新批约按批约交租,今后佃户加工加肥所增产的粮食,全归佃户所有,如因灾情减产,双方协商,按灾情损失轻重酌情减免。 《大瑶山团结公约》及其《补充规定》为后来大瑶山土地改革运动打下了坚实基础。1954年初,大瑶山开始实施土地改革,经过3个月的努力,土地改革胜利结束。至此,大瑶山旧的土地制度彻底消亡,新的土地制度建立起来,《大瑶山团结公约》及其《补充规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如今,《大瑶山团结公约》精神一直推动着大瑶山各民族团结向着新的征程迈进。 今天,我们重温这段历史,不难发现,《大瑶山团结公约》生动地诠释了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大瑶山团结公约》正是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党的民族政策在祖国南疆的成功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各级党组织正确把握政策与形势,因势利导,做好工作,发挥了至为关键的作用。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与颁行过程中,大瑶山瑶族各支系同胞第一次以平等的身份站在民族团结的政治舞台上。坚持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大瑶山团结公约》为团结而生,其开宗明义指出,不计旧怨,亲密团结。坚持民主协商解决民族问题,《大瑶山团结公约》是大瑶山各族人民通过代表大会形式,以民主协商方式,共同商量解决自己的问题,实现了当家作主。坚持民族互助发展,共同繁荣进步,《大瑶山团结公约》的重大历史作用之一就是调整了生产关系、促进了生产发展、改善了群众生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大瑶山团结公约》借鉴、活用了大瑶山瑶族传统习惯法即石牌律的仪轨,让公约条款成为广大瑶胞普遍认同和遵守的石牌律。 今天,我们重温这一段历史,就是要从中得到启迪,不断增强干部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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