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驾车不小心撞人致死,犯了交通肇事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同时赔偿受害者亲属8万余元。出狱后,张女士认为她赔偿的其中2.5万元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张女士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已经构成犯罪,且保险公司经法院调解已给付赔偿款4.8万元,故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认为,张女士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受害人死亡这一事件本身的性质,涉案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张女士赔偿款2.5万元。
【法理出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