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铁路公安处来宾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执勤过程中,发现多起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现象,企图蒙混过关。
5月16日15时许,旅客何某锋使用其哥哥的身份证购买来宾北到玉林的动车票,在通过身份核验进入来宾北站时被当班民警当场查获。经了解,该名旅客为广西玉林人,当时到来宾谈生意,在返回玉林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不见了,想起哥哥的身份证刚好放在自己身上。为图方便,他不假思索用哥哥的身份证购票,谁知被逮了个正着。
经来宾北站派出所民警解释,该名旅客认识到了自己违反了相关法律,因其认错态度良好,来宾北站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的处罚。
据来宾北站派出所民警介绍,无独有偶,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类似的案件已经连续发生了12起。其中,有冒用亲戚朋友身份证的,也有使用捡来的身份证的。
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坐高铁是违法行为吗?据了解,身份证是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具有“人手一证、每证不同、人证一致”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不仅使用他人身份证会被处罚,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也会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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