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欠钱不还,还擅自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4月12日,被告韦某被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拘留。8月7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了解,2014年5月8日,法院对原告潘某起诉韦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韦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28日,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干警敦促韦某履行义务,并查封其名下小轿车一辆。但韦某以各种理由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还将车辆藏匿于案外人金某家中。
随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责令案外人金某将韦某的车辆交至该院处理,但金某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对金某强制司法拘留15日。韦某在得知该院执行人员将要扣押车辆后,随即到金某住处将小轿车开走,拒绝交出查封车辆,致使判决无法进一步执行。执行人员遂依法将韦某逃避执行,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6月6日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向兴宾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当庭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韦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这是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宣判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兴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罗杰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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