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兴宾区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协同开展强制清场行动,对位于桂中大道西40号华夏铭都的天下来宾酒楼开展强制清场执行行动,依法促成房产交付。同时,执行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见证执行全过程。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涉案房产被司法拍卖
2013年2月6日,被告来宾某建筑公司以涉案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与原告某银行来宾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标的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来宾某建筑公司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将其及负有担保责任的覃某、黄某诉至兴宾区人民法院。之后,被告来宾某建筑公司及覃某、黄某等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告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屋用于清偿债务。
无视他人合法权益 承租人恶意拖延拒不迁出
2018年2月,涉案房屋被司法拍卖。“房屋租赁合同还没到期,等酒楼把原先客户预定的酒席办完,我们就搬走。”承租该房产从事餐饮经营的冯某在明知涉案房屋被司法拍卖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迁出,并继续将该房屋为经营用地占有使用。
2018年11月13日,承办法官再次找到冯某,告知其再不搬离物品迁出此拍卖房屋,法院将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冯某再次以东西太多为由拖延腾房,经多次催促搬离无果后,兴宾区法院决定强制清场。
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房产买受人连声道谢
“太感谢了,我现在可以安心在来宾投资发展了。”房产买受人刘先生对现场执法人员表示感谢。原来,刘先生是外地客商,于2018年2月份,通过网上司法拍卖,以四百七十多万的竞价合法获得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当时该房屋正由承租人冯某作为经营用地占有使用。执行法院根据现实情况,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尽快迁出房屋并依法公告限期迁出。谁知,冯某竟以各种理由拒不迁出承租的酒楼。为依法保障到来宾投资发展的客商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迅速开展了此次清场行动。
知法懂法 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按照相关法律,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时,在同一标的物上就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租赁权。抵押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租赁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故两者可以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抵押权成立在先,因而具有优先的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当租赁权影响到抵押优先债权的实现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可以剔除租赁权。
因此,该案承办法官提醒,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被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即该房屋是否已取得房产证、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抵押债权,以免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