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日报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肖飞玲)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就三名男子电话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梁某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苏某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被告人梁某愉、苏某阳常住广州市,伙同住在来宾市的梁某快结成电话诈骗团伙,骗取他人钱财。通过随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对方的亲戚、朋友获得对方信任后,以其他理由骗取对方的钱财,遂后三人按照分工进行分赃。经核查,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三人先后实施诈骗29次,其中梁某愉单独或参与共同诈骗作案26起,涉案金额148800元;梁某快参与共同诈骗作案13起,涉案金额85800元;苏某阳单独或参与共同诈骗作案7起,涉案金额52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愉、梁某快、苏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