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记者从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了解到,从今日(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全面进入禁渔期,禁渔范围为来宾市内陆水域全境。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昨日,记者在桂中水城看到,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已经挂起禁渔宣传标语。据介绍,禁渔期制度是在天然水域主要经济生物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禁止捕捞作业,减少对水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使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休养生息,是一项最直接、有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在每年的禁渔期内,我市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也不允许水产市场、饭店等销售、收购、经营、加工、运输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对违反者将依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责任。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韦新洪告诉记者,此前我市已组织渔政部门对沿江县、乡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在今年的禁渔期,我市将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的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据了解,我市从2011年开始执行禁渔期制度,至今已有8个年头。渔政部门提醒,市民如果发现违反禁渔期行为,可拨打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值班电话0772-4233223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来宾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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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期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对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其中使用“三无”船舶进行电鱼的,一律没收船舶;使用证书齐全的渔船进行电鱼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扣减柴油补贴,并予以相应处罚。根据电鱼行为对资源破坏程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提请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责令恢复资源;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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