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九十问(十)
六十七、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中“签字背书”指的是什么?
对于涉黑涉恶案件为零、摸排线索为零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签字背书确认。
六十八、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六十九、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是什么?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七十、各级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有哪些?①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010-12389。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771-2892341;举报信箱:南宁市新民路34号公安厅(旧址)传达室;举报电子邮箱gxgasaohei@163.com。
③来宾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72-5319987;举报邮箱:lbsshce@163.com;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来宾市翠屏路199号(市公安局)3号楼611室,或直接到扫黑办举报。
七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何处理?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常委会议多久应听取一次本地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每季度。
七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追责的情形有哪些?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
(二)对黑恶势力犯罪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四)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上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情形。
七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领导追责情形有哪些?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扫黑除恶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和工作失职,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坐大成势,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生效判决)打掉的,但能够主动发现,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的除外;
(一)对上级交办或者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隐瞒案情、弄虚作假、久拖不查、降格处理的,或者线索核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再次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的;
(二)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帮助逃避打击处理或干扰、阻挠办案,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案情,造成举报人、证人、办案民警等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案件侦办工作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的。具有本条所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检法司机关领导追责情形有哪些?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判不判、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行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