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5月20日,由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方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方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正处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医药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10.6万元。
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周方的家庭财产共计37054089.13元,其中房产3041319.01元、汽车1051900元、债权470万元,尚有9396140.49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