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经营动物园买了5只猴子,因未办理动物驯养繁殖证以及未经野生动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涉嫌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此案由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兴宾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作为“来宾市某动物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在未办理动物驯养繁殖证及未经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花费5000元向一微信好友购买了5只幼猴带回动物园饲养,其中2只在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2只死体幼猴及3只活体幼猴。经鉴定,3只活体幼猴为灵长目属猕猴属;2只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因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经查,该猴属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珍稀、濒危野生动物3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豚尾猴三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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