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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执行赔偿获刑九个月
作者:韦志娟    来源:来宾网-来宾日报    时间:2025-11-23

来宾网-来宾日报讯 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樊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6月4日,樊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万余元。樊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也没有在判决生效后履行赔偿义务。2020年9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20年9月14日向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的财产。2021年11月13日,樊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22年将其原来种植的尾叶桉林木售卖给他人砍伐,卖树所得款共23万元,但其未将该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赔偿交通肇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而是将款项中的6万元给其儿子樊某甲用于购车,其余另作他用。

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樊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认罚表现,家属代为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对樊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兴宾区人民法院提醒,执行不是选择题,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挑战,心存侥幸、企图规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严惩。(韦志娟)

 
 
编辑: 罗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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