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演义》一书中有这么一段话:刚入皂角林,只见一个大汉,面蒙黑巾,手持两把板斧,喝道:“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然而,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还真有人把此话当真,穷尽脑汁不断阻拦林木运输车辆,勒索钱财,造成林木合法经营者遭受较大经济损失。近日,兴宾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窃罪批准逮捕来宾高新区凤凰镇人谭某某、谭某成、霍某等恶势力团伙。
作为受害人之一的伍某某向派出所民警陈述,称他与合伙人于2017年4月份在通过竞标方式,以347万元的价格买下位于凤凰镇富饶村1400多亩的桉树林,在他们中标后的第二天,他和合伙人兰某某等人准备到林地去查看时,就遭到谭某某等人的阻拦,谭某某以林地和林木有纠纷为由不让他们去查看已经购买的林地,并受威胁说:“你们不能买这片树林,就算买了也不能砍运出去。”
2017年4月20日,受害人伍某某和兰某某等人进入林场时,又被谭某某等人拦下,并威胁说,要给他们20万元,否则所有的林木都别想从他们村的道路通过。由于多次受到阻挠和威胁,伍某某等生意合伙人不得已与谭某某等人签订了所谓的“协议”。
今年1月9日,谭某某、谭某成、霍某等恶势力团伙又分别以收取过路费等理由,对林场林木经营者进行多次敲诈勒索,受害人被迫交给谭某某等恶势力团伙最大数额达4万元不等的钱物。最终,经受害人报案后,谭某某、谭某成、霍某等恶势力团伙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近日,兴宾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谭某成、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堵路的要挟方式索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窃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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