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可以拒绝员工辞职吗
2013年10月,汪某到一家粮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半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没有发放1月份的工资,说过完春节之后再发。春节过后,汪某要求辞职,领导却以合同未到期,公司人手少为由不能辞职,公司的其它员工都拿到了1月份的工资,唯独我没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公司不履行这一义务损害了汪某的合法权益,汪某有权要求辞职。而汪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走法律程序,公司不同意辞职,汪某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汪某可以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若公司不同意,汪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若公司还不补发汪某1月份的工资,汪某可以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如果仍等不到解决,汪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