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简化招标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新的招标投标规定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该《通知》中看到,以前作为前置要件的招标程序已被取消:一是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资金证明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招标人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即可进行施工招标;二是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进行备案;三是取消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前置审核,招标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评标活动后,可直接按要求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无需再送市住建委进行审核;四是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与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无需再送市住建委进行备案。
另外,为方便当事人办理手续,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手续均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统一办理。同时,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流程,实行招标文件预公告制度。招标人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直接进行预公告,预公告后进行招标文件备案。预公告时间为3天,预公告期间接受潜在投标人质疑,如有合法质疑时,由招标人自行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进行备案,无任何质疑的直接进行备案。实行预公告制度可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招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公开。
该《通知》还具体规定了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并要求建设单位(招标人)充分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及招标人主体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管理,发现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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