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追责情形有哪些?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行业扫黑除恶工作负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未能及时发现管辖范围内涉黑恶犯罪线索,或发现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应当配合而不配合办案部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以上所列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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