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瑶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分支之一。 金秀瑶族自治县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区之一,瑶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了防病治病的丰富经验,形成了独特的瑶族医药,使自治县成为瑶族医药的重要发源地和传承地区。瑶族医药独特的药方和疗效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在自治县发展瑶族医药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需求基础。 2008年,瑶族药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广西中医学院开设了瑶医药学院本科班,瑶医药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正规教育体系;2019年8月,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向金秀瑶族自治县颁发“中国瑶医药之乡”牌匾;2019年8月,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向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院颁发“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瑶医药临床研究基地”牌匾。以上足见,在自治县推动瑶医药事业发展具有天然优势。 但是,金秀瑶族自治县当地的瑶族民间医生多为祖传技术,没有行医资格,其经验也没有系统的理论和实践来证明。据统计,全县有400多人长期在基层为群众开展瑶医医疗服务活动,他们多数没有医药院校教育背景,但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多年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这类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对缓解基层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人员在学历等方面的高要求,这类人员难以取得行医资格,长期处于非法行医状态,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 由于缺乏瑶族医药方面法律的保护和发展,自治县瑶族医药基本现状是名医消逝、名方流失、名药遗失,瑶族医药事业后继乏人。民族医药继承缺失,发展迟缓,瑶族民间医药人员在执业医师“规范化”管理过程中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正在失去继承发展瑶族医药的基础。 综上所述,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水平,订立《条例》极为迫切。 立法依据 《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其它省(自治区)的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立法经验。 起草过程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于2002年开始着手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历经九次易稿,披星戴月十数载,受限于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对接不顺畅、立法人才缺乏、立法水平不高等原因,该县的瑶医药发展条例立法工作虽然起步很早,但进展缓慢。 近年来,中共金秀瑶族自治县委员会高度重视《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的立法工作,把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列入县委工作要点,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鼓励。2019年3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推进<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意见,扎实推进立法进程。市人大常委会非常支持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多次率金秀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人员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工作汇报,加强同自治区人大民族委、法工委等部门汇报对接,并率队到各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考察学习。金秀组织县人大、县政府、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对应与市、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汇报,实现了他们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的转变。充分利用自治区、来宾市领导到该县调研、视察考察、检查工作等契机,多次向上级领导汇报《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得到了自治区、来宾市各级领导的理解和大力支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相关专、工委和部分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和法律顾问,多次深入金秀开展调研和指导《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 经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28次、第30次会议审议修改,《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征求意见。2月11日,自治区人大民族委批复原则同意通过《条例(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月25日至3月6日,通过自治县人大微信公众号、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秀电视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起草小组结合各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修改完善。4月20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5月2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2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