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受贿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陆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陆刚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南宁、来宾两处房产及一辆越野车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刚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刚受贿127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陆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刚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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