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经一家影楼提议,刘梅与其丈夫随摄影师到一地势比较险峻的水库拍摄外景婚纱照。到达现场后,刘梅的丈夫看到路面湿滑,担心有危险,提议放弃拍摄。身着婚纱的刘梅觉得风景优美,执意要进行拍照,摄影师也没有反对,拍摄过程中,刘梅不慎摔倒,治疗花费七千余元。请问,刘梅是否可以要求影楼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刘梅与影楼形成服务合同后,影楼作为服务提供者负有保障刘梅的安全的义务,刘梅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享有财产、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按照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影楼在选择拍摄地点时,除了风景优美,还要考虑安全因素。摄影师在地势险峻、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点拍摄婚纱照,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发现路面湿滑后,影楼更应预测到产生损害的概率已大幅上升,却没有明确向刘梅作出拍摄的危险提示,也没有对身穿婚纱、行走不便的刘梅采取保护措施,故影楼更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刘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而要求拍摄且为注意安全,故对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刘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分担责任的比例,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