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园小区的地面停车场。
来宾网-来宾日报讯(记者 李冠才 文/图)“有的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有的小区地面停车位只租不售,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10月29日,家住城区某小区的谭先生向记者反映,之前购房时,他认为小区地下车位价格过高,打算入住后租用地上车位,没曾想地上车位也实行计时收费,而且先到先停,现在停车成了老大难。
不少市民与谭先生有相似的遭遇。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拥有车辆数也随之增多,小区停车位严重不足,车位价值也不断提升。部分小区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就停车位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产生大量投诉。
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明确居住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9月29日,市住建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市居住小区停车位归属视小区规划设计分为三种情况来确定。
第一种情况,地下停车位为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若小区规划图明确地下停车位为人防工程的,其所有权归人防部门,和平时期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可转让使用权,其收益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战争时期由人防部门无偿收回。
第二种情况,小区规划图明确规划停车位及车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和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若小区规划图明确规划了停车位及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可优先向业主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若小区规划图明确了公共场所和小区道路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征求小区业主同意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停车位收益分成。业主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如用于抵扣业主物业管理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