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首先,对购房提取公积金有调整。缴存职工在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应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发放之日前申请购房提取,贷款发放之日后只能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
其次,对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有调整。缴存职工在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市辖区内因购建住房申请住房贷款,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签订对冲还款协议的每月提取额最高不能超过月还款额),一次只能提取一笔住房贷款的还款额,直到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间截止结清之日),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共同还款人应同一时间集中办理,不同时办理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开始计算未提取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偿还住房贷款之后的,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起计算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时间在偿还住房贷款之后的,以提取首付款时间起计算还款额。2018年8月31日前已办结住房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
若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消费仅指在本市缴存的职工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市辖区内付购房款(不含贷款);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同一时间集中办理。
再次,对租房提取公积金有调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单位住房,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不得超过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未婚职工700元/月,已婚职工1400元/月。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公有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租住商品房的,第一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次提取按照距上次提取日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3个月。
除上述情况外,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况也可提取公积金,但应在开工两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只能提取一次。对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医保报销部分(含个人医保卡支付部分)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应在医疗费用结算(或支出)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提取不能超过两次。此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是缴存人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根据相关材料均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