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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 者 黄文媚)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该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了解到,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医保信息系统调试工作,届时将与全区同步执行。
本次全区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筹资标准、招标管理、盈亏分担机制、“一站式”服务及监督管理等。其中,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全区统一为8000元,以后由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起付原则按照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来计算。
另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同样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全文俊表示,来宾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行年最高支付限额是35万元,实行全区统一标准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可以很好地减轻老百姓的就医负担。不仅如此,今后使用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老百姓在报销医疗费用时既方便又快捷,出院时即可直接报销大病保险。
在支付比例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应达到60%以上。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1.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2.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70%;
3.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
4.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以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另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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