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晚刊讯(记者 杨宇婷 通讯员 韦玉娟)3月22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该案是来宾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案件。 2019年4月3日,杨某、江某和莫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1万元。因借款到期未还,黄某将杨某等3人诉讼至兴宾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3人共同向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为避免产生个人征信问题,主动履行判决的所有给付义务。而后,杨某于去年7月28日作为原告,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江某、莫某返还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继续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8条、第519条,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杨某、江某和莫某,债权人黄某在已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请求三人履行全部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杨某、江某、莫某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由于江某、莫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诉讼,现三人之间的债务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故依法改判江某、莫某与杨某平均分担已偿还的借款。 法官提醒,与他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在借条里写清楚份额,或者私下签订关于份额分担的协议,避免日后互相推诿。如果已签订《借款合同》,但没有在借条里约定份额,私下也未签书面的内部分担协议,在其中一人已全部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共同借款人分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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