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舆论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介入,劳资博弈的天平开始向被开除员工倾斜。不过,赔偿整改方面仍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当事人至今未领到两倍工资。第二,劳动者依法应该享受的五险一金待遇,赔偿整改均没有涉及。
开除“羡慕按时发工资的员工”一事,绝不能仅限于赔偿整改。当前的整改措施只是促使企业支付其本应支付的部分,为劳动者维权,违法企业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如果就此画上句号,无疑是在告诉其他不良企业,即使侵犯员工权益,只需把该付的经济赔偿付了,就能息事宁人。 毋庸置疑,相关部门下一步至少还要做三项工作。首先,要把被开除员工的权益“补齐”,继续责令企业赔偿劳动者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其次,要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事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就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而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瞒报职工人数的,要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要展开摸底清查。除了查清楚这家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其他员工工资和不交社保的情况,还应该查一查其他企业有没有类似问题。 事实上,开除“羡慕按时发工资的员工”,并非劳动者权益被粗暴侵犯的第一次。此前媒体曾报道的“员工迟到一次罚款一千”“员工只能在年终奖和休年假之间二选一”等新闻,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用人单位屡屡侵犯劳动者权益,是否与赔偿整改措施运用过多,而行政处罚手段使用过少有关?把不良企业“打疼”,让“霸道总裁”不敢肆意妄为,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事件发展到现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反应可圈可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本应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调查,相关部门在3天内就完成了,速度值得肯定。不过,希望当地的“快刀斩乱麻”不是为了防止“拔出萝卜带出泥”,避免舆论聚焦,曝出更多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一言以蔽之,把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落到实处,处理得又快又好,是企业员工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期待,也是公众对所有监管部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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