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深圳某公司新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8: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引发公众热议。(9月5日中国经济网) 每月加班未达30小时,要向公司捐300元。如此规定,已涉嫌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据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振振有词,称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笔者认为,违反劳动法规已不是企业的内部之事,有关监管部门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和纠正,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上述“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的规定,显然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并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已经构成违法。 针对加班时长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家公司制定的加班制度,明显违反劳动法规。从“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的规定看,企业管理层规避了“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律规定。此外,员工每天加班到晚上8:30,仅给予最高20元餐补,并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的规定,是变相罚款,明摆着强迫员工加班。这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疑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这种“霸王条款”不仅践踏法律,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容忍。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给予上述企业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和纠正,将违反劳动法规的“霸王条款”从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删除;另一方面,面对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广大员工应敢于说“不”,可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和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总之,让用人单位失去违法的土壤和空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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