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述公司开除两名员工的通报内容为:“因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此事披露之后,公众哗然,想不到连羡慕别人按时发工资也是不可原谅的错误,更想不到企业竟以如此荒谬的理由开除员工。 “羡慕”是一项个人的心理活动,只是内心的一种向往,并没有涉及具体行为。看见别人具有某种长处或有利条件而产生艳羡心理,实属人之常情。况且,上述事件的张女士及其同事在“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之后,并未采取过激行为,煽动或组织他人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此语境下,企业以“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开除员工,未免过于牵强,难以服众。说白了,这与“莫须有”有何区别? 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涉事公司的草率行为,折射出其内部管理的乱象。一方面,说明该公司在管理过程中缺乏法治思维,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履职尽责;另一方面,公司以奇葩理由开除员工,足见其内部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这显然是粗暴的“霸王条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该公司也缺乏应有的人情味。须知,当今社会,企业管理只有硬度没有温度,是一种短视行为,注定走不长久。 令人欣慰的是,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涉事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两名员工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场闹剧得以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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