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欢乐山,更喜欢这座城市的你”“我在宁波很想你”“我在南宁很想你”……日前,一系列“浪漫风”路牌在多地出现,在年轻人中掀起拍照打卡热。8月20日,记者了解到,这种外形酷似道路名牌的网红路牌其实多是商家的“引流”利器,已有不少网红路牌因设置在城市道路上涉嫌违规被拆除。多地民政部门和城管部门提醒,路牌发挥指位作用,不恰当的路牌会造成误导,道路标志牌设置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标准,未经审批设置属于违规,不要因好玩、能引流等原因就随意设在路边。(8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网红路牌成为城市“新风景”,也成了商家的违法风险。路牌不是谁想设就能设,设置路牌必须遵循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矩,商家擅自设置网红路牌,有可能破坏市容市貌,对人们形成误导,还可能越过法律规矩的边界,招来负面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 设置路牌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是行政性法律行为,有严格的法律标准、条件和法律程序,必须由特定的管理部门实施。路牌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不仅具有地名管理意义,也是一种交通标志。按照职责分工,民政、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路名路牌、交通标志、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和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公路法》也规定对设置公路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实行严格管制。商家不是设置路牌的责任主体,没有设置路牌的权力,如果擅自设置具有定位、指位功能的路牌,会扰乱道路标志管理秩序,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其实,引发年轻人打卡热的网红路牌大多“徒有虚表”,只是印上几句浪漫煽情的话,并不具备路牌的地名标志、指位等实质功能。这样的网红路牌以烘托氛围、宣传引流为主要目的,更像是另类的户外广告。事实上,各地都出台有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户外广告位置、规格以及申请设置的条件、流程等进行规制,商家擅自在商业街区设置路牌式户外广告,有可能违反户外广告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触发城管部门的干预问责机制。 网红路牌不能成为“黑红路牌”,不能成为脱管的变形广告,不能指向“法律禁区”。被曝光的网红路牌,大多落得被有关部门拆除的下场,最终“浪漫”了个寂寞,还招来一片质疑。这警示商家,不管以哪种方式宣传,都不能任意妄为,必须守住法律底线。民政、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在依法清理网红路牌的同时,不妨加强研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商家街边引流式宣传指条可行的明路、正路,明确允许宣传的形式、内容、条件和办理流程等,划出宣传的禁区,引导商家规范宣传,把特色广告文化的发展控制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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