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封公司要求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承诺书上写道“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记者联系到发帖的女员工,她表示这封承诺书情况属实。(8月28日中国新闻网)
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一些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女性员工签订“怀孕即自动离职”免责承诺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纠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即便女职工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怀孕即自动离职”等限制生育的保证或协议,也属于无效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以怀孕或违约为由辞退女职工,则属于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怀孕即自动离职”等限制生育等内部规定,对严重侵犯生育权、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政府层面可探索生育成本社会分摊机制,或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减轻用人单位保障生育权的经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怀孕即自动离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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