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晚刊讯 (记者 刘 维 实习生 李辉宇) 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末,主城区常住人口38.13万人,兴宾区占比由2010年的19.86%上升为41.19%;全市各类机动车保有量57.92万辆,其中载客汽车22.90万辆、轿车11.56万辆,另有较大一部分外地登记实际在市内使用的机动车;主城区各类停车泊位约5.65万个,停车泊位紧缺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区常住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都进入一个快速增长阶段。”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苏焕兵介绍。目前,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如停车场规划建设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缺乏支持、区域停车泊位供给不足、停车场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道路停车管理不到位等。因此,急需出台地方性停车场管理条例,以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停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据悉,《条例》于去年4月正式启动制定工作,历经三次审议,今年5月31日经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共六章四十七条。 在停车场设置和设施布局上,《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或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在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上,交通换乘站场、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自有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停车、限时停车以及夜间停车等分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要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告牌,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设置停车信息牌,公告允许停车时间、停车信息牌编号、停车泊位编号、收费主体、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条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还规定,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和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针对长期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条例》明确,除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实行免费停放外,机动车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此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车位每日二百元罚款。 “《条例》出台后,长期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将面临处罚,以后我们外出停车也会更方便。”市民蓝先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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